《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读后感

2020-06-06   来源:初中作文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读后感(一):视角独特,值得一读

  去年至今年,看了几十本书,当然都是有关法学的书籍,留下深刻想法的不多,但这本书给了我很多启发。创新视角让你有重新觉得,法律有很多地方值得从另一角度看问题,让你从原有的框架跳出来,走入另一个无边的法律世界。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读后感(二):好书,值得购买

  这本书系统地讲述了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正好我也想写这一方面的论文,看到网上类似的书,最终选定这一本,看完觉得果真没有白买,内容充实,结构清晰,对我有很大的帮助和启发。想对这一方面有所了解的朋友可以考虑购买。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读后感(三):十分受用的好书!!!

  这本书专业性较强,内容和研究方法都很新颖,特别是对于《公司法》修改后关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做了十分系统和全面的研究,对法学专业的同学和想学习新《公司法》中该部分的童鞋很有用处哦,推荐大家阅读。

  顶起……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读后感(四):实用性与趣味性兼存的一本好书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个非常值得研究的一个版块,而本书的所讲的股东派生制度是依据我国新颁布的《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规定,深入浅出的分析了股东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本文引用参考的都是国内外最新的著作和论文,观点具有前瞻性和实用性,是值得一读的好书。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读后感(五):一本值得一读再读的好书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这本书以股东派生诉讼的基本制度与相关程序的完善为视角,以比较等研究方法全面、深入地探讨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立法层面、司法实践以及公司治理实务中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内容全面、丰富,对相关方面的立法或司法实践能起到一定的理论指导作用。 文字严谨,深入浅出,是一本值得一再研读的好书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读后感(六):系统全面、深入透彻

  之前对于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印象一直很模糊,但是在研读本书之后,对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本书从该制度的基本理论出发,系统全面的阐述了与该制度相关的诉讼证明制度,真正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的衔接,让读者不仅仅是对该制度有理论上的抽象认识更有对实务操作中的理性认识。认真研读定会受益匪浅。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读后感(七):很值得读的一本书

  该书内容具有很强的新颖性,内容充实、结构逻辑严谨,作者对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有独到的看法,很值得阅读,在这里强力推荐!

  内容简介:本书以股东派生诉讼的基本制度与相关程序的完善为视角,以比较等研究方法探讨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立法层面、司法实践以及公司治理实务中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包括: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当事人制度的若干基本问题、证明制度、诉讼费用制度、诉讼的提起与驳回、若干特殊情形的处理……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读后感(八):强力推荐!!

  该书全面、深入地阐述了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思想前卫,内容新颖,读后收获颇深!

  首先,本文一改传统的集中铺垫式地介绍两大法系相关做法的比较研究法,而是采取了插入式的比较研究方法,使文章的论证更具针对性。这也足以体现了作者雄厚的理论知识功底。其次,本文立足于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看到了立法层面、司法层面以及公司治理实务中的客观需求,因此,对于我国司法实践更具有应用的价值。再次,本文收集了大量的外文文献,保证了资料占用上的前沿性。

  本书具有很大的实用价值!!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读后感(九):笔者独到的见解提升了我对股东派生诉讼的研究兴趣

  股东派生诉讼作为我国新公司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如何在立法的基础上完善其运用制度,丰富其内涵成为了继股东派生诉讼立法之后的一个重要课题。本书作为新公司法颁布之后专门论述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一书,不仅在形式上具有创新之处,在内容上也更具新颖性。形式创新之处表现为抛弃传统的两大法系比较研究,直接立足于我国的客观需求,也更具针对性;内容上作者以六个首次来论述,足见作者丰富的理论知识和扎实的专业功底,也使得读者更具兴趣去研读。本人在读完此书之后,对股东派生诉讼具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也使我提起了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研究兴趣。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读后感(十):饮水思源,钱没白花,嘻嘻

  当当网上无意看到这本书,正好搞活动,于是买了,没想到看完后期末考试正好遇到这方面的,直接把书中的观点运用到论述题中,嘿嘿,老师点评说有创新呢!这不,饮水思源,还是到这来点评下,感谢作者哟!

  背景提示:2006-07年新《公司法》的出台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在法定权力上极大地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提起诉讼,或在收到请求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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